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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要让二级市场投资者获利

发布: 2008-3-29 09:31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 查看: 0次

张书怀
  创业板即将启动了。创业板的宗旨是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同时创业板的创立也是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
  过去我们对创业板有一种担心或者也可以说是存在一定的误解,就是把创业板理解为或偏重理解为是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冒着风险去扶植一些有前景的中小企业,等这些企业创业成功和有了一定发展,就寻求在创业板上市,一上市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便进行套现获得高额利润,用套现的资金再去扶植正寻找资金的新的另一批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而在创业板二级市场接盘的投资者却会冒极大的风险。因为他们接盘以后,公司成长性可能已不足(否则当初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就不会退出套现),这些企业也可能是短命的,在不长的时间里或者公司会出现亏损或者很快会面临退市。上得多退得快是创业板的共性。
  这个担心的实质是创业风险到底由谁来承担,是由创业者包括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来承担呢,还是像炒作似的把刚刚创业成功的中小企业价值炒高以后在创业板上市,由二级市场的接盘者进行承担呢?如果由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承担,那么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走的是一条风险投资――寻求上市――退出套利这样一条路子。而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走的是接盘—亏损—退市—遭受巨大损失的路子。
  我国的创业板必须是给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二级市场投资者都带来收益的创业板。这就需要让真正的成长型创业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上市,这些企业上市后,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有持续的成长性,不能昙花一现。这些企业将来要升到中小板、主板市场,要长成参天大树,要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以持久的回报。如果是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获利,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亏损,那么创业板必然办不成功,我国的投资者没有这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不会承担这个风险。
  现在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同时也对保荐人提出了要求:“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十一条)。但是我们光强调发行人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对保荐人提出保荐要求还不够,我们必须有一套办法来保证让所有的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符合创业板设立的宗旨。我们必须对什么是成长型创业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有一套客观的衡量标准。我们应该让科技部门或专门的机构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里按照制定的标准筛选出成长型创业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再由发审委对这些企业做合规性审查。如果没有一套标准和专门的机构审查,单靠发审委把关是很不够的,因为保荐机构和发审委的人员,更多的是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熟悉,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熟悉,而对于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性的判断却需要对自然科学和前沿科学的熟悉。所以建议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创业板欲上市的企业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性的把关。这不但有助于创业板的创立成功,也是对创业板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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